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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