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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3、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1)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2)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3)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4)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5)通知行名称。

(6)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7)信用证编号。

(8)不可撤销信用证。

(9)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10)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11)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12)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13)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14)付款期限。

(15)货物或服务描述。

(16)溢短装条款(如有)。

(17)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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